“创业投资”时下正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备受瞩目的热点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创业投资尚缺乏充分的了解,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这对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为此,本文就发展我国创业投资谈点个人浅见。
有的同志认为创业投资(venture inves tment)。就是风险投资(risk investment),我认为这种提法欠准确。之所以会将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大概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因为创业投资具有相当高的风险,故将其称为“风险投资”;二是未认识到“venture”在企业创业活动中的特定内涵,混淆了“venture”与“risk”二词在企业创业和创业投资领域中的不同涵义。
实际上,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是有区别的。首先,创业投资立足于创业,即任何投资者都是以开发某种高新技术产品为开创事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创业资本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关键在于其“极具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而风险投资则侧重“风险”,事实上任何投资都有风险,而“风险投资”却不一定以“创业”为立足点。其次,创业投资受“创业”的制约,需要经过创业的所有阶段才能完成一项高新技术的产品化和市场化过程,所以,创业投资贯穿于高新技术产品成长的整个生命周期;而风险投资承受“高风险”,追求“高回报”,故主要投资于高回报产品的扩展期和成熟期。再次,创业投资受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决定,不能依靠借贷资金进行投资,而主要通过吸收民间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严格的财产约束;而在风险投资中,投资者可以利用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利用借贷资金容易导致投资活动中的财产约束软化。最后,创业投资不仅给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提供重要的经营管理服务,直接参与企业的创业,培育新创企业的质量和成熟度;而风险投资强调“高风险”、“高收益”,容易使投资者忽视企业的培育,偏重通过短期性“炒作”获得投机性收益。准确把握“风险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内涵,有利于避免“风险投资”概念可能带来的种种误解。
据有关资料,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目前已达到60%以上,而我国只有30%左右。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而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关键之一是资金短缺。要改变这一状况,需大力推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但有些同志认为,我国目前尚缺乏创业投资的运作条件。其实,目前发展创业投资具备许多有利因素,现在恰是我国开展创业投资的有利时机。理由是:(1)有良好的基础。我国的创业投资活动自1985年开始以来,已有十几年的孕育期,且近几年有很大的发展,已涌现出一批知名的创业投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2个省、市已创建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100余家,具备了50亿元人民币左右的投资能力,为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奠定了一定的资金基础。(2)有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已把发展创业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将发展高科技产业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的高度,发展高科技产业作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创业投资长足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和制度保证。(3)有广阔的项目源。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科技成果,但转化为应用性成果的非常有限,真正产品化的则更少。据统计,全国每年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取得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有3万多项,丰富的科技成果为创业投资提供了广阔的项目源。(4)有充足的社会资金。创业投资的资金将主要源于社会投资。1996年以来,在银行存款利率连续多次下调的情况下,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仍高达6万亿元左右。巨额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开展创业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5)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旋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一大批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型企业的涌现,为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创业企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6)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融资机制更为健全、市场规则更为规范,直接融资渠道已经开辟并稳步扩大,为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完善、健全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而公开上市是创业投资的一种理想通道,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公开上市。据有关资料,美国每年入选的技术创新企业中,仅有10%左右可以顺利成长,实现公开上市。从我国的现实看,把公开上市作为创业投资的唯一通道很不现实,其主要原因是:(1)我国证券市场实行政府审核制和额度管理制,上市审查异常严格,上市额度十分有限;(2)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最低资本限制和盈利要求,众多白手起家的中小型技术创新企业很难符合要求;(3)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存在着一定的市场投机性强、机构投资程度低的弊端,市场扩容的空间不大,难以满足众多创业企业的上市需求。实际上,公开上市虽然是创业投资最好的退出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通道。在美国,采用这一方式退出的投资只占总投资的20—30%,50%以上是通过兼并收购方式退出的。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多鼓励创业投资者通过兼并收购方式退出投资。除此之外,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还有:(1)股权回购。创业企业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购回注销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2)员工收购。创业企业的广大员工集体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收购并持有。(3)买壳上市。创业企业通过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间接上市,然后创业投资机构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4)清算或破产。在创业投资运作中,相当大部分是不成功的,创业投资的巨大风险就体现在高比例的失败上,清算或破产可以作为创业资本在投资失败时的一种特殊退出方式。
可见,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并非公开上市一种,我们应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退出机制。
有的同志认为,金蝶、四方、利通等高科技公司引入海外风险投资基金,走出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成功道路,因此发展国内高科技产业的捷径在于引入海外风险投资基金。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认识误区。客观地说,引入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创业投资经验培育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谓好处多多。但据有关专家观察,外国资本在亚洲的风险投资几乎都属于后期投资,即在新创企业的扩展期和成熟期进行投资,真正属于企业初创期的投资却很少。如金蝶,已将其培育到成熟期时,外国资本才进入。
从风险项目企业的发展过程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种子期,即科技项目的发明者或创业者为验证其创意的可行性,投入资金用于研究阶段;二是创立期,即科技发明或专利用于产品开发至投入生产阶段,此阶段风险最大,因为企业没有过去的经营业绩记录,且资金需求量大,风险成本高;三是扩展期,即企业已开始有经营业绩,为进一步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并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需要更多的投入资金;四是成熟期,即企业的产品已占有相当数量的市场份额,并有了一定知名度,获利丰厚。此阶段不如早期阶段对资金的需求迫切。企业可依赖积累扩大自身的规模,同时,也可依靠自身的经营业绩多渠道地吸收资金。从风险项目企业发展的四个阶段来看,第一、二阶段风险较大,而利益很少,甚至没有;第三、四阶段,利益很大,而风险相对较小。可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我国部分企业的后期投资实际上已经没有什么风险。这种“摘熟桃子”的现象,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和研究,我们究竟应该在新创企业的什么阶段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
有的同志认为创业投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每个环节都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故必须严格按市场经济原则,完全以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发展创业投资,不应和也不能有政府的参与。我认为恰由于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及其对创业企业及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政府的扶持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一些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力所不及的地方。这就需要政府出面指导市场,体现全社会的意志。比如知识产权需要政府立法来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对创业投资施以间接支持,比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美国政府为鼓励私人创业投资,把资本收益税率由原来的49.5%减至20%;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这些措施有效地刺激了创业投资的发展。我国也制定了各种鼓励性政策。如1999年4月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对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院所服务于各业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等措施,为科技创业投资的建立和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